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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建筑业改革与发展的意见
2009/3/13 23:56:47
江苏省人民政府文件
苏政发〔2007〕83号
省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建筑业改革与发展的意见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为加快推进全省建筑业的改革与发展,全面提升建筑业发展水平,实现由建筑大省向建筑强省转变,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正确分析建筑业发展形势,确立新的目标任务
(一)我省建筑业发展面临着新机遇、新挑战。建筑业是我省的支柱产业、优势产业。“十五”以来,经过各级各有关部门的共同努力,全省建筑业发展取得较大成绩。建筑业规模持续扩大,结构调整稳步推进,行业改革不断深化,市场秩序逐步规范,质量和效益显著提高。全省建筑业增加值“十五”期间年均增长14%。2006年,建筑业总产值突破5000亿元。建筑业从业人员380万人,占城乡就业人员总数的7.9%。累计获得“鲁班奖”104项,占全国“鲁班奖”总数的10%。建筑业的发展和提高,为全省经济社会发展作出了积极贡献。但建筑业发展中还存在不少问题,主要是建筑企业改革亟待深化,产业结构调整不快,部分建筑企业装备水平和队伍素质不高,技术创新能力不强,企业社会负担较重。“十一五”时期,是我省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为率先基本实现现代化奠定基础的关键阶段,加快推进建筑业发展,对于促进城乡建设,带动相关产业发展,吸纳和转移农村劳动力,加快实现“两个率先”,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和作用。国家实施西部大开发、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战略,承办2008年北京奥运会和2010年上海世博会,工业化、城市化进程加快推进,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以及房地产业蓬勃发展,国际间生产要素重组和产业加快转移,为江苏建筑业发展提供了有利条件和广阔空间。同时,我省建筑业发展也面临着国内外市场竞争加剧的严峻挑战。全省各级各有关部门要认清建筑业发展面临的形势,增强机遇意识、市场意识和创新意识,奋发努力,扎实工作,不断提高建筑业发展的质量和水平,推动我省建筑业再上新台阶。
(二)“十一五”时期,全省建筑业发展要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围绕实现由建筑大省向建筑强省转变的目标,全面深化建筑企业改革,大力拓展建筑市场,加快推进科技进步,积极调整产业结构,着力营造良好环境,促进建筑企业做大做强、做精做专,推动建筑行业由数量型向质量型、劳动密集型向科技型、速度型向效益型、粗放型向集约型转变,提高建筑业的综合竞争力、产业带动力和经济贡献率,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
(三)“十一五”期间建筑业发展目标任务:到2010年,全省初步形成建筑强省的基本框架,建筑业年产值超过8000亿元,年均增长10%以上。全面完成国有和县(市)以上集体建筑企业改制任务,培育扶持10家以上营业额超过100亿元的优势企业,产业集中度提高到80%以上。全行业专业和多元经营产值占总产值的一半以上,科技进步对建筑业发展的贡献份额达到30%,国际市场营业额占全国总营业额的12%。
二、加快结构调整步伐,提升建筑企业市场竞争力
(四)重点培育优势企业。各级政府要研究制定扶持政策,加快培育一批具有较强竞争力的优势建筑企业。鼓励企业跨地区、跨行业、跨所有制进行联合、兼并、重组,形成一批资金雄厚、人才密集、技术先进,具有科研、设计、采购、施工管理和融资等综合能力的大型建设企业集团。打破行业和地方壁垒,全面开放市场,消除市场准入障碍。大型建筑企业要积极参与高端建筑市场竞争,提高市场覆盖率。鼓励大型建筑企业以资产联结为纽带,以项目合作为基础,带动中小企业共同开拓市场。促进银行与建筑企业合作,由银行为优势建筑企业提供与施工能力相匹配的授信额度和境外保函。积极为优势建筑企业人才引进、市场准入、资金融通、政策咨询等方面提供支持和服务,提高资质等级,优化资质结构,引导企业做大做强,争取有更多的企业进入全球知名承包商行列。
(五)积极扶持发展专业企业。调整优化建筑企业结构,扶持发展一批经营特色明显、科技含量较高、市场前景广阔的专业企业,引导企业做专做精。引导施工总承包企业向专业领域拓展,支持建筑企业进入基础设施和高技术含量工程建设领域,逐步提升高端建筑市场的专业施工能力。省建筑主管部门和市、县(市)人民政府要选择一批优势专业企业进行重点培育,给予相应的政策扶持。
(六)大力发展劳务企业。鼓励现有成建制的建筑劳务队伍办理工商注册,申报劳务企业资质。加强对劳务带头人、召集人的政策培训和业务指导,鼓励以合资入股的方式组成建筑劳务分包企业。对建筑劳务企业实行统一的劳动保险制度,由劳务企业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用,对职工进行培训。将从事建筑业的农村劳动力纳入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计划,统一进行培训。在编制工程造价制定人工单价、定额时,应明确一定比例的费用作为不可竞争费,用于企业职工培训和缴纳社会保险。各级建筑业主管部门对辖区内超过100万元造价的工程项目征收训练费,专项用于建筑业安全生产与技能培训。
(七)鼓励企业开展多元化经营。引导建筑企业充分发挥自身优势,向关联度较高的上下游产业延伸,积极拓展经营业务,形成一业为主、多元并举的经营格局。建筑企业要根据自身资金、技术、人员、市场等实际情况,积极开展多元化经营。各地政府及相关部门要为建筑企业开展多元化经营提供支持帮助,鼓励有实力的建筑企业从事房地产经营。对同时涉及生产和施工领域的建筑企业,按照有关政策缴纳增值税或营业税。
三、转变增长方式,推动建筑产业升级
(八)加大科技创新和新技术应用力度。充分发挥科技进步的先导作用,推动建筑业由劳动密集型向科技型转变。各级政府要增加对建筑业科技进步的投入,表彰奖励有突出贡献的技术带头人。“十一五”期间,省级有关科技专项资金要积极支持建筑业科技进步。特级建筑企业要建立研发中心,支持骨干建筑企业建立研发中心。对纳入国家和省计划的建筑企业技术研发中心和科研开发项目,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税费优惠支持。建筑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技术开发费,按规定予以税前扣除。建筑企业实施符合国家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经省经贸委确认并按税收管理权限报经批准后,其项目所需国产设备投资的40%,可从企业技术改造项目设备购置当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鼓励建筑企业与高校、科研单位合作,增加企业核心技术储备,促进建筑企业进入高端市场。建设项目因技术创新节约投资或提高效益的,由建设单位按照优质价原则,给予必要的奖励。
(九)高度重视人才培养和职工教育。积极创新体制机制,完善用人办法,建立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有效机制和人尽其才的良好环境,确保人才引得进、留得住,着力培养造就一批高素质的企业家和专业技术人才。省人事、建筑等部门要加大“全省六大人才高峰”计划建筑业项目资助力度,推进建筑业高峰人才脱颖而出。省建筑主管部门要抓好企业经营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专业岗位管理人员和一线操作人员队伍的培训工作,选送优秀人才赴境外学习。各级建筑主管部门要制定职工教育和人才培训发展规划,创新人才培育机制,探索和建立职业经理人、个人执业制度。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会同建筑主管部门,积极发展建筑业职业技术教育,开展建筑业职工职业培训和技能鉴定。对获得过国家级工程质量奖、国家级施工工法和3项扬子杯工程的项目经理,在评定高级职称时可以破格晋升。对特级资质建筑企业,经省人事部门认定,授予初级、中级专业职称评审权。
(十)努力提高建筑行业装备水平。鼓励大型建筑企业以承建重大工程项目为平台,装备一批国内领先的大型机械设备。企业引进大型专用先进设备,可享受与工业企业相同的贷款贴息等优惠政策。加强建筑施工机械设备租赁市场建设,提高设备使用效率。对建筑机械设备实行登记制度,每年公布建筑机械设备淘汰目录,强制报废危及建筑施工安全的机械设备。“十一五”期末,全省建筑行业装备水平达到人均1.4万元。
(十一)着力推动建筑产业升级。将保护环境、节约资源贯穿于建筑工程建设全过程,大力发展节能、节地、节水、节材和智能、绿色环保建筑,走出一条技术含量高、环境污染少、经济效益好的发展道路,实现经济、环境和社会效益相统一。不断推进建筑工业化进程,加大建筑部件工业化生产、工厂化拼装比重,提高建筑业标准化水平。以信息化改造和提升建筑业,建立管理网络,提高决策效率,降低生产成本。学习借鉴发达国家建筑业运作模式、设计理念、施工技术、管理体制和规范标准,提高建筑业现代化水平。
(十二)提高建筑业外向型发展水平。要紧紧抓住当前我国对外投资和援助项目增多的有利时机,制定开拓国际建筑市场的中长期规划,明确发展目标,引导和扶持更多的建筑企业进入国际建筑市场。省发展改革、经贸、建设、建筑、外经贸、公安、海关、银行等部门要抓紧制定鼓励建筑企业开拓国际市场的政策措施,畅通人员、资金、物资流通渠道,提供出具保函、出境人员培训等方面的服务,拉动国际工程承包、建筑机械、建筑材料出口增长。支持企业申报争取国家承包工程保函风险专项资金,引导企业用好国家和省中小企业开拓国际市场资金以及对外承包工程项目贴息贷款等扶持政策,扩大我省建筑企业国际工程承包市场份额。积极研究重点国家工程承包市场的政治、经济、社会环境,掌握国际工程承包市场的标准、规范、合同条款,为企业开拓国际市场做好服务。大型建筑企业要通过收购、兼并、参股建筑业科研、设计单位等方式,组建具有综合能力的外向型建筑企业集团。引导建筑企业通过建立担保基金、在证券市场上市、与投资企业联姻等途径,获得开拓国际市场所需的资金支持。鼓励建筑企业与大型国际工程承包商建立战略联盟,以项目合作为载体,共同拓展境外工程承包市场。支持建筑企业与国内水利、电力、石化、机械制造等企业广泛开展合作,积极开拓国际专业工程市场。
四、深化建筑企业改革,增强建筑业发展活力
(十三)继续深化建筑企业改革。以产权制度改革为核心,加快建筑企业股份制改造,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实现企业投入多元化、风险社会化、动力群体化。已改制的大型建筑企业,要加快股权流转,理顺产权关系,按照区域性、专业化的要求归并重组子公司,建立规范的母子公司体系。鼓励总承包企业成立独立法人子公司。鼓励有实力的建筑企业跨地区、跨行业兼并或参股外地企业。鼓励已改制的中小建筑企业以产权为纽带,进行联合重组,扩大企业规模,有条件的要组建企业集团。鼓励规模大、效益好、市场信誉度高的企业进入境内外证券市场融资。
(十四)全面完成国有建筑企业产权制度改革。加快未改制国有建筑企业改制步伐,力争在两年内完成改制任务。鼓励采取产权转让、增量改制、主辅分离、辅业改制等多种形式,加快推进国有建筑企业改制。在改制中,对一些历史上为国家、社会作过贡献而近年来又亏损严重、改制成本不足的国有企业和县以上集体企业,可通过存量资产变现(包括按城市规划改变存量土地使用性质)来筹措改制成本,不足部分由财政安排一定资金予以弥补;对亏损企业3年以上的呆坏账,经中介机构出具鉴证证明并经有关部门认定后,可予以核销,已经计提并缴纳的预缴或流转税予以抵缴;对企业经批准核销、剥离的资产,移交至国资部门指定机构统一处置。
(十五)大力转换企业经营机制。加快推进建筑业管理体制改革,摒弃政企不分、事企不分等弊端,改变建筑企业家族式管理模式。完善激励约束机制,积极探索以管理、技术、资本等要素参与分配的多种收益分配方式,充分调动企业经营者、技术骨干和广大职工的积极性。
(十六)积极推进工程建设项目承包方式改革。改革工程招投标办法和承包方式,政府投资工程率先推行设计施工一体化工程总承包。鼓励大型设计、施工企业相互联合,拓展企业功能,完善项目管理制度,逐步发展成为综合型企业。鼓励具有勘察设计、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在资质等级许可范围内开展总承包相关工程业务。工程总承包企业依照合同约定或经建设单位认可,可以自主选择分包商,并对工程质量、安全、进度、造价负责。适应国内外工程承包市场需要,积极推行工程项目管理,发展工程项目管理企业。
五、加大监管力度,规范建筑市场秩序
(十七)加强建筑市场诚信体系建设。加快建立建筑企业等市场主体信用档案和企业经理人员、项目经理人员、建造师等执业人员的个人信用档案,建立健全全省统一的诚信管理体系。探索建立建筑业奖惩机制,使守信者得到奖励,失信者受到惩罚。积极开展建筑领域反商业贿赂专项治理,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建立推广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信用担保制度,特别是业主支付担保制度和建筑设计、施工企业履约担保制度。
(十八)加快形成工程造价市场机制。建立健全统一规范的建筑工程造价信息系统,及时发布消耗标准、工程价格、人工工资定额等信息。通过建设工程招投标市场中标的工程,其合同价格受到法律保护,业主单位必须在规定时间完成审计业务,不得故意拖延审计时间。要规范工程造价管理和招投标管理流程,加快建立以市场为导向的工程造价机制。创新建设工程招投标方式,实行综合最优价中标,不得以低于工程成本价中标。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尽快制定建筑工程实行优质优价的具体政策措施,报省政府批准执行。
(十九)规范建筑劳务分包市场。总承包企业与专业分包企业、劳务企业之间须按规定签订分包合同,并报建筑主管部门备案,推进劳务分包业务的规范化。各级建筑主管部门要把建立完善建筑劳务分包市场纳入监管范围,防止企业以内部协议取代劳务合同。要完善劳动合同制度,规范劳动用工合同签约手续,提高劳动合同签订率。加强对劳务分包市场的监管,严厉打击劳务承包人员层层转包、违法分包和坑蒙拐骗等违法犯罪行为。
(二十)加强建筑业安全生产管理。各级建设、建筑主管部门要扎实抓好建筑业安全生产,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严格检查考核建筑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对符合法定条件的企业核发安全生产许可证。切实加强建筑业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实行持证上岗制度,认真核发建筑企业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积极探索建筑业安全生产长效管理机制,全面推行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制定处置建筑施工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严防重特大伤亡事故的发生。明确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安全生产责任,建设单位须将安全防护、文明施工等必需的经费列入工程造价。建筑企业要严格施工现场安全管理,为农民工办理工伤保险。有条件的地区,要积极探索建筑企业农民工参加医疗保险的办法。建筑企业用于安全生产的费用,在企业所得税前列支。
六、加强组织领导,营造建筑业发展良好环境
(二十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建筑业发展,将其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认真研究解决建筑业改革与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制定和落实各项政策措施,推动建筑业发展和提高。建立建筑业发展考核机制,明确目标,落实任务,加强考核。各级建设、建筑主管部门要认真改进工作作风,全面推行政务公开,提高管理水平,切实做好指导、协调和服务工作。相关部门要密切协作,关心支持建筑业的发展。加强建筑业管理机构建设,理顺关系,明确职能,提高财政保障水平,确保正常运转和全面履行工作职责。稳定各级建筑业驻外办事机构,充分发挥其在开拓省外市场方面的服务、协调、管理等作用。
(二十二)规范中介机构的市场行为。积极引导建筑业相关市场中介机构制定自律公约,规范自身行为。有关审计、监理、招标代理等中介机构,要在改革建设工程计费方式、规范工程承发包各方主体行为等方面积极发挥作用。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桥梁纽带作用,加强调查研究,主动为建筑企业提供服务,促进行业自律。
(二十三)切实减轻企业负担。对建筑企业税收实行分类管理,规范税收征管行为。根据建筑企业实际利润水平,确定全省统一的企业所得税预征率。总承包企业将工程进行分包的,按全部工程承包额扣除分包工程承包款的余额计算缴纳营业税。对财务管理规范、账册健全的建筑企业,其应扣缴的个人所得税实行查帐征收;对其他建筑企业,实行核定征收。切实加强建筑业收费管理,规范各类收费行为。涉及建筑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必须按照国家和省批准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执行。取消建筑管理费,改革建筑工程劳保统筹管理,适当调整建筑施工安全监督管理费征收标准,禁止向建筑企业收取无法律法规依据的各种保证金,任何部门和单位都不得向企业乱摊派、乱集资。
(二十四)统筹建筑业区域协调发展。按照“一体两翼”协调发展的工作思路,推进区域建筑经济优势互补、共同进步。苏中地区要充分发挥高等级资质企业数量多、市场开拓能力强的优势,争取更多的市场份额,为建筑劳务提供更多的就业机会,为专业施工企业提供更大的市场空间。苏南地区要在专业工程承包、资本经营、多元化经营上发挥示范作用,形成建筑经济新的增长极。苏北地区要加快培育骨干企业,利用劳动力资源丰富的有利条件,大力发展劳务型建筑企业,加大劳务输出力度,促进建筑业加快发展。
(二十五)维护建筑企业和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严格执行国务院关于清理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的政策规定,切实解决拖欠工程款问题,建立和完善防止拖欠的长效管理机制。规范建筑企业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建立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制度,切实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各有关部门要统筹做好建筑业从业人员的权益保护工作,为农民工提供法律咨询和帮助,依法查处侵害农民工权益的行为。改革建筑工程劳动保险管理,构筑和谐建筑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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